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747号之三
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7X1。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KK0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23元,由原告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