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528号 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7X1。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KK0C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包含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