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747号
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7X1。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英,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KK0C11。
法定代表人:鲁文龙。
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5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佳仁低温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