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6民初6090号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某。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诉讼中,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