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5465号
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负责人:***。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庭前结清全部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原告某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影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