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1元,由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