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梅民初字第00173号 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耿泾桥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江工业园泰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泛佳(常熟)家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1元,由原告江苏华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