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46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蠡漍西村。
法定代表人:庞中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顾均明。
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金塔村。
负责人:万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610元,由原告无锡市鼎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