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29民初1429号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三里桥九曲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元及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按月利率9.3‰计算,自2013年4月28日按月利率13.0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与我社签订了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建房,月利率为9.3‰,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为确保个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与我社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自愿对被告***与我社发生的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另被告***与***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经过了被告***的确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50万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内,被告***借款后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本金499999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此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望支持如前诉求。
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已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3‰,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40%,合同签订后,原告将5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账户,后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元,利息22627.35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99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予以证实。原告称其曾在2017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2日向被告***进行催收并提交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所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另查,被告***于2012年4月22日与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人配偶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为被告***与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另原告提供贷款调查面谈记录证实该笔债务将作为家庭共同债务,被告***愿意负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所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再查,原告提供2012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所签订保证合同及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证实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承诺自愿对被告***与原告发生的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期间届满前原告未能向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催收。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债权已经逾期,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9999元及利息,被告***已构成违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给予认定。法律规定债务到期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99元及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人配偶连带责任承诺书及贷款调查面谈记录,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对于原告所要求被告赞皇县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999元及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按月利率9.3‰计算,自2013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02‰计算。执行时扣除已偿还利息22627.35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9元,减半收取计4399.5元,保全费30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赞皇县,邮编:05123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