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3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
被告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东路5号(原供电局大楼7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