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6770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原告荆潍诉被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16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行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5元,由被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5元、保全费1765元,由被告天津市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