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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初271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37号30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RYQ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08204553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