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1393号
原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岂网络)诉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岂网络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岂网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服务费51,23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支付按日0.5%计算的滞纳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大岂网络与***签署了《服务协议》,由大岂网络为***提供微信端移动社交招聘方案技术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止。根据《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大岂网络应于《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服务费发票,***应于收到发票之日起的30日内将服务费支付至大岂网络指定的银行账户。2019年6月13日,大岂网络向***开具服务费发票,发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1,230.00元。2019年6月17日,***收到大岂网络开具的服务费发票,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向大岂网络支付服务费。根据《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款项0.5%/日向大岂网络支付滞纳金。据此,大岂网络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大岂网络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不同意大岂网络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签了合同,但是***已经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大岂网络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唯一做的一个招聘小程序对应的服务费用也是0元,所做的PPT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因此不同意支付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基于大岂网络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大岂网络陈述的主要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因***未配合提供微信公众号账号和密码,故大岂网络未能完成系统对接,未开展后期服务。此外,***已按大岂网络的要求,将其开具的服务费发票退回。
本院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元,并支付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