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仟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9814号 原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5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寻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4号院1号楼1层101内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寻仟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受理诉前调解,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大岂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097.99元;2.上海大岂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751.16元;3.北京寻仟公司无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返还上海大岂公司预支奖金9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3]第1090号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其一,上海大岂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系与北京寻仟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其二,关于***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年度***已休假4天,该年度剩余带薪年休假11天。2022年11月至12月,因疫情封控影响,***共计17天未出勤上班。北京寻仟公司根据当时疫情防控政策,统筹安排员工以2022年剩余年假先行冲抵因疫情影响导致的未出勤上班,并予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故***2022年剩余11天带薪年假已全部冲抵完。其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寻仟公司北区销售市场的开拓成果无法达到预期,且疫情影响致公司账目入不敷出,双方均本着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天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本案经审查,***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诉前调解立案受理。因本案北京寻仟公司注册地及涉案劳动合同中北京寻仟公司载明的法定地址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当地,且仲裁裁决也由北京地区的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合同上记载的劳动者居住地位于北京市,相较于上海大岂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北京市朝阳区与本案有更密切联系,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当事人诉讼。此外,本院(2023)沪0104民初29816号上海大岂公司、北京寻仟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与本案单位当事人相同,争议内容近似,且均由同一仲裁机构同时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两名劳动者当事人均委托了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该案与本案属系列案件,已由本院依法裁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因此,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裁判适法统一。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