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94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