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876号
原告:四川顺锐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20层2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逻,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卢杨,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顺锐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顺锐亚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顺锐亚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