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800号
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864645J。
法定代表人:卢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渝北四村**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92777A。
法定代表人:孙伟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丽鹏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526403D。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黔0304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开设账户为0205010100********号、被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清算中心开设账户为992620********号的银行存款,金额合计以9,5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调解且达成协议,并作出(2021)黔0304民初1180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北支行开设账户为0205010100********号、被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清算中心开设账户为992620********号的银行存款,金额合计以9,5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道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耀
书 记 员 孔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