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9446号
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
法定代表人:卢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七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美林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七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市力达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