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05民初171号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2024年3月22日,被告湖北某某公司对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4年3月28日,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7元,由原告镇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