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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公司、武汉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9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执行人:侯某甲。 被执行人:侯某乙。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侯某甲、侯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侯某甲、侯某乙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侯某甲、侯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0,643,84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