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1355号
上诉人重庆兴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兴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7.26元、上诉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胡 婧
审 判 员 马少飞
法官助理 王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