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7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新23民终173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权利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给付案款5261021.25元,交纳执行费537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因与被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7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木合亚提
书记员 郝 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