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铁雄晨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