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575号
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天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云(,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舒源,董事长。
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704.5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此次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0月1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704.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淑芳
书记员(兼)  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