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5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1207X1。
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静云(),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04682A。
法定代表人:舒源,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704.52元。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704.5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淑芳
书记员陈旸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