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5090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