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5379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峰。
被告:***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良。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保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