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760号之一
申请人:王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239863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并以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福泰花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美林一期32-01-2103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王某名下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