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泽通水利水电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92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0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天鹏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0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锦天鹏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