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92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0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天鹏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0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锦天鹏飞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