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3510号
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8336249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2635F,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39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湖滨壹号花园7-1904(产权证号锡滨国用2014第025317号)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厦门市津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
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湖滨壹号花园7-1904(产
权证号锡滨国用2014第025317号)房屋一套。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