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上诉人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上诉人山东斯福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