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626行初22号 原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长山镇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075733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财税劳动大厦11层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318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市。 原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后原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