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075733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