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费县绿创木材加工厂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5145号 申请人:***,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费县绿创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RK4K121。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投资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选,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0757337T。住所:邹平县长山镇苑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绿创木材加工厂、**、**选、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