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264号 原告:上海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A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苑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鸣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