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当阳执字第00367-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人寿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宜昌通衢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标的款30520.61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357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