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赐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具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5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峡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4民初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1.78元,减半收取2835.89元,由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