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5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峡山峡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4民初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1.78元,减半收取2835.89元,由上诉人河北***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