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9民初485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西园73号楼1002室。
被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6区201-212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6区201-212031。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6区201-212031。
被告:北京西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