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8788号
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园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雷响,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信用社西101国道北3幢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西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计4502元,由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