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77号
申请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北1012号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9909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信用社西101国道北3幢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260127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40520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014700xxx)为申请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四十万零五千二百零四元。
案件申请费二千五百四十六元零二分,由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