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95号
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大宫城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DJF0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涛,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里路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686124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信用社西101国道**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26012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177269元。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爽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