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414号
申请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北1012号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9909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信用社西101国道北3幢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2601270L。
法定代表人:***。
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8财保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柳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405204元。2021年12月7日,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柳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的冻结,限额为4052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柳芳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的冻结,限额为四十万零五千二百零四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