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774号
原告: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北1012号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9909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6区201-212031(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26012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物华丰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