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35号
原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仕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届荣,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仕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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