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21号
申请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T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方家棣路5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W0M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并由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2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