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21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T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方家棣路5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W0M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5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