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321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T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方家棣路5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W0M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5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