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90号
申请人:***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79674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T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元,并由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