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905号
原告:***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79674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E4T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斯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