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恒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83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被申请人某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价值205420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