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622民初145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2025年12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